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04號
SCDM,110,聲,1704,202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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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耀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2月」之記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耀祺前因侵占案件,曾經本院以110年 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是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 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2月」之記載,實顯然有誤,惟此 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 意旨,茲將該部分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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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