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10年度,53號
SCDM,110,竹秩,5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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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竹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被移送人 何豪毅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11月2日以竹市警刑字第11000415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豪毅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10月7日18時許,於網 路新聞平台上,發佈新聞標題「獨家,竹市長選舉民調/鄭 正鈐20.4%、林耕仁11.6%、高虹安10.8%」,內容提及「新 竹市議會委託民調公司所做,調查時間為10月1日至10月4日 ,以新竹市20歲以上市民為母體,隨機抽樣家用電話做電訪 調查,訪得有效樣本為1250人,並依選區與年齡結構分別加 權;本調查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正負6.3個百分點 」之新聞,因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之情形,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 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 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 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惟所謂散佈者, 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 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 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散發廣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 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因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 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被移送人確有於上揭時、地,在網路新聞平台發佈上 開新聞內容等情,為其於警詢時所自承,且有網路新聞畫面 翻拍照片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被移送人於 警詢時辯稱:因為取得了一個民調資料,是我們的獨家消息



,消息來源表示民調來自新竹市議會,那我誤解成是新竹市 議會委託民調,在新竹市議會在報紙上否認之後,我們已做 了更正,並向新竹市議會道歉,並無刻意散佈謠言之意等語 。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揭行為時,仍值選舉期間,其對於所 接收關於民調之資料,未加查證,即率爾發佈於新聞平台, 所為確有欠思慮,實屬可議,惟本件尚無確切證據足認被移 送人於發佈新聞當下已明知該民調資料內容為不實猶仍散佈 ,且觀其所發佈之新聞內容,與其所提出之新竹市長選舉民 調-2021年10月調查報告內容大致相符,可知前開新聞係被 移送人依據民調資料所發佈,得否遽認被移送人係憑空捏造 虛構不實之謠言,自非無疑。再者,上開新聞內容係關於新 竹市議會委託民調資料,是否確有其事,接受訊息者應可輕 易透過公部門所提供之服務專線等管道查核其真實性,自亦 難認該訊息內容已達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 ,而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是依上開說明及審酌卷內證據資 料,尚難認被移送人所為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之構成要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不罰之諭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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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