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238號
SCDM,110,交附民,238,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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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施瑞明

法定代理人 何淑珠
原 告 施淳
施玉
被 告 張文龍

蕭偉麒德發號
蕭永隆高峰商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6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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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