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雋曜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具 保 人 沈淑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
942號、第9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郭雋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沈淑 華於民國109年4月21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 告到案,且經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刑事 報到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11年3月12日竹縣東警 偵字第1114700721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及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為憑。綜上,堪認被告 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