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代 理 人 盧俊良
程詒文
林季萱(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昌福
王相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為強制執行,而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區域(認定依據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7頁),揆諸前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 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