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737號
原 告 簡銘諄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1月11
日新北裁催字①第48-ZCT000000號、②第48-ZAU000000號、③第48-
ZIR000000號、④第48-ZAU000000號、⑤第48-ZIQ000000號、⑥第48
-ZIR000000號、⑦第48-ZAU000000號、⑧第48-ZFS000000號、⑨第4
8-ZFS000000號、⑩第48-ZAU000000號、⑪第48-ZCT000000號、⑫第
48-ZAU000000號、⑬第48-ZAU000000號、⑭第48-ZFS000000號、⑮
第48-ZAV000000號、⑯第48-ZFS0000000號、⑰第48-ZFS000000號
、⑱第48-ZIR000000號、⑲第48-ZIR000000號、⑳第48-ZFS000000
號、㉑第48-ZIR000000號、㉒第48-ZIQ000000號、㉓第48-ZIR00000
0號、㉔第48-ZAU000000號、㉕第48-ZIQ000000號、㉖第48-ZAU0000
00號、㉗第48-ZFS000000號、㉘第48-ZAW000000號、㉙第48-ZFS000
000號、㉚第48-ZIR000000號、㉛第48-ZIR000000號、㉜第48-ZIR00
0000號、㉝第48-ZAW000000號等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均撤銷。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11分之10,餘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27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 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 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 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2項第1款、第4款:「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 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 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 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
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 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此係新修正行政訴訟法(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3日修正 公布),基於交通裁決事件所具質輕量多之特殊性質,並為 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於是創設「重新審查」之特別救濟機 制,而免除訴願之前置程序,使原處分機關能再次自我審查 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滿足依法行政之要求,並可兼顧當事 人之程序利益,避免當事人不必要之時間、勞力、費用之浪 費,亦可達成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如原處分機關審查結果 認原裁決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可撤銷或變更原裁決, 並就同一違規事實為新裁決並為答辯,至於此變更後之新裁 決如仍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 第3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不應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管轄法 院仍應就原處分機關變更後所為之新裁決及答辯為審判對象 ,繼續進行審理。查被告本以110年10月6日新北裁催字①第4 8-ZCT000000號、②第48-ZAU000000號、③第48-ZIR000000號 、④第48-ZAU000000號、⑤第48-ZIQ000000號、⑥第48-ZIR000 000號、⑦第48-ZAU000000號、⑧第48-ZFS000000號、⑨第48-Z FS000000號、⑩第48-ZAU000000號、⑪第48-ZCT000000號、⑫ 第48-ZAU000000號、⑬第48-ZAU000000號、⑭第48-ZFS000000 號、⑮第48-ZAV000000號、⑯第48-ZFS000000號、⑰第48-ZFS0 00000號、⑱第48-ZIR000000號、⑲第48-ZIR000000號、⑳第48 -ZFS000000號、㉑第48-ZIR000000號、㉒第48-ZIQ000000號、 ㉓第48-ZIR000000號、㉔第48-ZAU000000號、㉕第48-ZIQ00000 0號、㉖第48-ZAU000000號、㉗第48-ZFS號、㉘第48-ZAW00號、 ㉙第48-ZFS000000號、㉚第48-ZIR號、㉛第48-ZIR號、㉜第48-Z IR號、㉝第48-ZAW000000號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嗣經原告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乃改 以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①第48-ZCT000000號、②第48-ZA U000000號、③第48-ZIR000000號、④第48-ZAU000000號、⑤第 48-ZIQ000000號、⑥第48-ZIR000000號、⑦第48-ZAU000000號 、⑧第48-ZFS000000號、⑨第48-ZFS000000號、⑩第48-ZAU000 000號、⑪第48-ZCT000000號、⑫第48-ZAU000000號、⑬第48-Z AU000000號、⑭第48-ZFS000000號、⑮第48-ZAV000000號、⑯ 第48-ZFS000000號、⑰第48-ZFS000000號、⑱第48-ZIR000000 號、⑲第48-ZIR000000號、⑳第48-ZFS000000號、㉑第48-ZIR0 00000號、㉒第48-ZIQ000000號、㉓第48-ZIR000000號、㉔第48 -ZAU號、㉕第48-ZIQ號、㉖第48-ZAU號、㉗第48-ZFS000000號 、㉘第48-ZAW000000號、㉙第48-ZFS000000號、㉚第48-ZIR000
000號、㉛第48-ZIR000000號、㉜第48-ZIR000000號、㉝第48-Z AW000000號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裁處原告罰 鍰300元(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均未變更,而因原告已將罰 鍰繳納完畢,故僅刪除原載關於罰鍰限期繳納之部分),而 因原告於起訴時即訴請撤銷原裁處之全部處罰內容,故上開 新裁決顯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依照前述說明,本院司 法審查之對象自應為被告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①第48-Z CT000000號、②第48-ZAU000000號、③第48-ZIR000000號、④ 第48-ZAU000000號、⑤第48-ZIQ000000號、⑥第48-ZIR000000 號、⑦第48-ZAU000000號、⑧第48-ZFS000000號、⑨第48-ZFS0 00000號、⑩第48-ZAU000000號、⑪第48-ZCT000000號、⑫第48 -ZAU000000號、⑬第48-ZAU000000號、⑭第48-ZFS000000號、 ⑮第48-ZAV000000號、⑯第48-ZFS000000號、⑰第48-ZFS00000 0號、⑱第48-ZIR000000號、⑲第48-ZIR000000號、⑳第48-ZFS 000000號、㉑第48-ZIR000000號、㉒第48-ZIQ000000號、㉓第4 8-ZIR000000號、㉔第48-ZAU000000號、㉕第48-ZIQ000000號 、㉖第48-ZAU000000號、㉗第48-ZFS000000號、㉘第48-ZAW000 000號、㉙第48-ZFS000000號、㉚第48-ZIR000000號、㉛第48-Z IR000000號、㉜第48-ZIR000000號、㉝第48-ZAW000000號等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車籍地為新北市○○區),經駕駛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行駛如附表所示應徵收通行費之道路後,因有「汽車行駛 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如附 表所示之舉發單位就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送達資料 予以查證後,分別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對系爭車輛之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記載如 附表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移送被告處 理,原告於110年8月31日填製「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被告陳述不服舉發(未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事宜 )。嗣被告認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經駕駛而有「汽車行駛於 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110年11月1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一至原處分三十三 ),分別逕行裁處原告罰鍰300元(註明:業已繳納完畢)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未收到催繳單,不知道有此問題,經過查詢才得知此事, 馬上辦理ETC信用卡自動扣款,並不是故意有欠費的狀況 。
2、想瞭解已經知道了33張催繳單都無人收件,為什麼沒有其 他管道通知?讓民眾持續被開罰?資料填寫也都有填手機 、電話緊急連絡人,就只選擇郵寄33張罰單,沒人收件也 持續罰,請問作業人員心態是什麼?欺負手無寸鐵的百姓 嗎?
3、為什麼同樣的事件,已繳的33張罰單不能撤銷,未繳的4 張卻可以撤銷?同件事兩種處理方式嗎?是不是為了省事 唬弄不懂的百姓嗎?
4、請給我明確的答覆,本人為了一件不知道何時被開罰的事 ,耗費的時間、精力、時間、油錢,不知道有多少其他百 姓因這樣的奇怪制度受騙。
(二)聲明:原處分一至原處分三十三,均撤銷。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函復,系爭車輛 之通行費補繳通知單已陸續於109年12月23日至110年5月2 1日間,寄至車主通訊位置(即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但因為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 或應送達接受郵件人員,故將該通行費補繳通知書寄存永 貞郵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程序,送達程 序已臻完備。
2、原告固稱「已更改送達地址,舉發機關於送達時未盡調查 致未收到催繳通知書」;惟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 理所回覆公函及附件,原告於110年3月24日向士林監理站 申請增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為通訊地址,直 至110年7月12日方變更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然催繳通知書最晚已於110年5月21日寄發,故舉發機 關於原告變更地址前已將本件33件催繳通知單合法寄發至 原告「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地址,送達並無違 誤,有催繳通知單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此,原告所稱 未收受上開文書云云,尚無足取。
3、另原告於109年1月31日至110年3月11日間有行駛通過應收 費之公路段而未繳費之行為,雖行為均屬「汽車行駛於應 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態樣,但違規時間、 地點均不同,為不同之數行為,被告分別就違規行為個別
裁處,自符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處分作成洵屬合法,應 予維持,原告所稱重複處罰並無理由。
4、至於原告所提「為何未繳4張罰單可撤銷,已繳之33張罰 單…」等語;經查,原告所指4張已撤銷罰單,係原舉發機 關同意從寬撤銷原舉發,並說明爾後若未於繳費期限內繳 費,將不再從寬,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之回覆公函在卷可稽,與本案無關。
5、再者,原告既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之人,有駕駛人基 本資料為憑,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 是原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委無足取。(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本件補繳通知單是否於所載繳費期限前合法送達原告?另本 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否於裁決前已合法送 達原告?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主張未收到本件補繳通知 單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其餘事實業據 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33紙(見本院卷第125頁、第126頁、第131頁 、第132頁、第137頁、第138頁、第143頁、第144頁、第 、第149頁、第150頁、第155頁、第156頁、第161頁、第1 62頁、第167頁、第168頁、第173頁、第174頁、第179頁 、第180頁、第185頁、第186頁、第191頁、第192頁、第1 97頁、第198頁、第203頁、第204頁、第209頁、第210頁 、第215頁、第216頁、第221頁)、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 表影本33紙(見本院卷第127頁、第129頁、第133頁、第1 35頁、第139頁、第141頁、第145頁、第147頁、第151頁 、第153頁、第157頁、第159頁、第163頁、第165頁、第1 69頁、第171頁、第175頁、第177頁、第181頁、第183頁 、第187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199頁、第2 01頁、第205頁、第207頁、第211頁、第213頁、第217頁 、第219頁、第223頁)、通行明細及照片影本33份(見本 院卷第253頁至第293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 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影本1紙(見本院卷第247頁)、原處分 一至原處分三十三影本各1紙(見本院卷第443頁、第447 頁、第451頁、第455頁、第459頁、第463頁、第467頁、 第471頁、第475頁、第479頁、第483頁、第487頁、第491 頁、第495頁、第499頁、第503頁、第507頁、第511頁、
第515頁、第519頁、第523頁、第527頁、第531頁、第535 頁、第539頁、第543頁、第547頁、第551頁、第555頁、 第559頁、第563頁、第567頁、第571頁)、汽車車籍查詢 影本1紙(見本院卷第575頁)附卷可憑,是除原告主張部 分外,其餘事實自堪認定。
(二)本件補繳通知單業於所載繳費期限前合法送達原告;另除 如附表編號31、32、33號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外,本件其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 業於裁決前合法送達原告:
1、應適用之法令:
⑴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 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 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 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 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 政程序法之規定。
⑶公路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 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四 、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前項徵收 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 、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 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
⑷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①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②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按 次徵收之。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 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 實施差別費率。徵收機關得依前條收費方式之作業成本 差異,收取不同之通行費。
③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
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 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 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 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 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 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 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
④第15條:
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 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 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徵收機關或營運單 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 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 。第一項之平信通知,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徵得汽車 所有人或駕駛人同意後得以電子郵件代替。
⑸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 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 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 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 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
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①第7條之2第1項第3款、第6款、第4項: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 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 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 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②第27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 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 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③第85條第1項: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 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
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 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違反行政罰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⑻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 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 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 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而該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即「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已考量「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違規 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 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 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 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等因素,作為裁量之標準,並未違 反授權之目的及裁量權之本質,是其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 力,且被告亦應受其拘束而適用之。
2、查原告依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 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於109年3月24日向交 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申請增設住居所(新北市○○區 ○○街00巷0號5樓),嗣於110年7月12日始向臺北市區監理 所士林監理站申請變更為「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10月28日北監駕 字第1100315407號函影本1 紙及所附之住居/就業地址歷 史紀錄影本1 紙、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 請書影本2紙(見本院卷第433頁至439頁〈單數頁〉)附卷 可憑,是自109年3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2日止,依前揭公 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 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之規定,關於原告所有之車 輛或駕駛行為所生事項之行政文書寄送,自應以「新北市 ○○區○○街00巷0號5樓」為應送達地址,合先敘明。 3、次查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車籍地為新北市○○區起),經 駕駛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駛如附表所示應徵收通行 費之道路後未繳納通行費,嗣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雙掛
號郵寄「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書」(送達日期如附表 所示)至原告於109年3月24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 理所申請增設之住居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等文書寄存於永貞郵局,並 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 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 部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10紙(見本院卷 第295頁至第299頁)附卷足佐,惟原告仍未依期限繳納該 等通行費,故如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乃填製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0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系爭 車輛之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並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30所示之日期,以雙掛號郵寄至原告於109年3月24日向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申請增設之住居所(新北市 ○○區○○街00巷0號5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 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等 文書寄存於○○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 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以為送達,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達證 書影本9紙(見本院卷第227頁至第243頁〈單數頁〉)在卷 可稽,則本件補繳通知單業於所載繳費期限前合法送達原 告,另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亦均業於裁決前合法送 達原告,是不論原告實際是否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高速公 路通行費催繳通知書」及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不影響該等文書合法 送達原告之效力。又因原告未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 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事宜,是被告據之認 原告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之違規事實,乃以原處分一至原處分三十,分別裁處原告 罰鍰300元,觀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4、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相關規定,足知「舉發」與「裁決 」機關固各司其職,然「裁決」仍需以「舉發」為前提要 件;查如附表編號31、32、33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係於110年7月16日始郵寄至「新北市○○區 ○○街00巷0號5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 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將該等文書 寄存於○○郵局,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達證
書影本1紙(見本院卷第245)附卷可憑,然因原告自110 年7月12日起,即已向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申請變 更住居所為「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業如前述,是 該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仍郵寄至「新北市 ○○區○○街00巷0號5樓」,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該等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雖已填製,但既未於裁 決前合法送達受舉發人(即原告),仍難謂已完成舉發程 序,是被告就之在舉發程序完成前即予以裁決,自非適法 。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 之必要,另原處分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經撤銷後, 是否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合法送達原 告後另行裁決,則應由被告本於職權為適法之處理,均一 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為300元,由原告負擔11分之10,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 賠償給付原告27元。
六、結論:原處分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均違法,原告訴請 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處分一至原處分三十,均 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 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 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 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 元。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①通行時間 ②通行路段 ③繳費期限(催繳通知單送達日期) ④通行費 違規事實 舉發單位 ①舉發通知單字號 ②應到案日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日期) ③移送被告入案日期 裁決書字號 處罰內容 備註 1 ①109年10月31日 ②國道一號大雅-台中(台灣大道)177.4K ③110年1月11日(109年12月23日) ④162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泰安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2月24日國道警交字第ZCT000000號 ②110年4月10日 (110年3月11日) ③110年2月19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CT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一 2 ①109年11月1日 ②國道一號台北(重慶北、士林)-圓山(建國北路)23.3K ③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7日) ④162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3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4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③110年3月4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 3 ①109年1月11日 ②國道三甲萬芳(動物園、信義快)-台北端1.5K ③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7日) ④113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3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4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③110年3月4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三 4 ①109年11月15日 ②國道一號內湖(南京東、成功路)-圓山(建國北路)18.2K ③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7日) ④23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3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4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③110年3月4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四 5 ①109年11月16日 ②國道五號宜蘭(壯圍)-羅東43.9K ③110年2月17日(110年1月25日) ④39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頭城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3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IQ000000號 ②110年5月1日 (110年3月31日) ③110年3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Q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五 6 ①109年11月17日 ②國道三甲萬芳(動物園、信義快)-台北端1.5K ③110年2月17日 (110年1月25日) ④43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3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5月1日 (110年3月31日) ③110年3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六 7 ①109年11月21日 ②國道一號台北(重慶北、士林)-圓山(建國北路)23.3K ③110年2月17日 (110年1月25日) ④106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3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5月1日 (110年3月31日) ③110年3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七 8 ①109年12月4日 ②國道三號中和(連接台64)-安坑(中央、安康路)33.8K ③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8日) ④85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4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5月16日 (110年4月19日) ③110年3月29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八 9 ①109年12月5日 ②國道三號中和(連接台64)-安坑(中央、安康路)33.8K ③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8日) ④100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4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5月16日 (110年4月19日) ③110年3月29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九 10 ①109年12月14日 ②國道一號台北(重慶北、士林)-圓山(建國北路)23.3K ③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8日) ④297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4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5月16日 (110年4月19日) ③110年3月29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 11 ①109年12月15日 ②國道一號大雅-台中(台灣大道)177.4K ③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8日) ④167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泰安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4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CT000000號 ②110年5月16日 (110年4月19日) ③110年3月29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CT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一 12 ①109年12月16日 ②國道一號台北(重慶北、士林)-圓山(建國北路)23.3K ③110年3月10日 (110年2月8日) ④162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4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6月3日 (110年5月3日) ③110年4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二 13 ①109年12月19日 ②國道一號台北(重慶北、士林)-圓山(建國北路)23.3K ③110年3月10日 (110年2月8日) ④102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4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6月3日 (110年5月3日) ③110年4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三 14 ①109年12月30日 ②國道三號樹林-土城(連接台65)44.7K ③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2日) ④51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4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6月3日 (110年5月3日) ③110年4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四 15 ①110年1月8日 ②國道一號平鎮系統(連接台66)-幼獅66.4K ③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10日) ④29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五楊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AV000000號 ②110年6月17日 (110年5月18日) ③110年4月28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V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五 16 ①110年1月9日 ②國道三號土城(連接台65)-中和(連接台64)39.4K ③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10日) ④106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6月17日 (110年5月18日) ③110年4月28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六 17 ①110年1月13日 ②國道三號土城(連接台65)-中和(連接台64)39.4K ③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10日) ④52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6月17日 (110年5月18日) ③110年4月28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七 18 ①110年1月16日 ②國道三號南港系統(連接國五)&南深路出口匝道-南港(連接環東大道)15K ③110年4月12日 (110年3月10日) ④14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7月3日 (110年6月2日) ③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八 19 ①110年1月20日 ②國道三甲萬芳(動物園、信義快)-台北端1.5K ③110年4月12日 (110年3月10日) ④58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7月3日 (110年6月2日) ③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十九 20 ①110年1月24日 ②國道三號土城(連接台65)-中和(連接台64)39.4K ③110年4月12日 (110年3月10日) ④85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7月3日 (110年6月2日) ③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 21 ①110年1月27日 ②國道三甲萬芳(動物園、信義快)-台北端1.5K ③110年4月12日 (110年3月10日) ④110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7月3日 (110年6月2日) ③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一 22 ①110年1月30日 ②國道五號坪林行控專用道-頭城28.7K ③110年4月12日 (110年3月10日) ④24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頭城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IQ000000號 ②110年7月3日 (110年6月2日) ③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Q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二 23 ①110年1月31日 ②國道三號南港系統(連接國五)&南深路出口匝道-南港(連接環東大道)15K ③110年4月12日 (110年3月10日) ④14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5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7月3日 (110年6月2日) ③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三 24 ①110年2月1日 ②國道一號台北(重慶北、士林)-圓山(建國北路)23.3K ③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9日) ④26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6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7月17日 (110年6月17日) ③110年5月31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四 25 ①110年2月11日 ②國道五號宜蘭(壯圍)-羅東43.9K ③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9日) ④50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頭城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6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IQ000000號 ②110年7月17日 (110年6月17日) ③110年5月31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Q0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五 26 ①110年2月12日 ②國道一號圓山(建國北路)-內湖(南京東、成功路)21.3K ③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9日) ④56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6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AU000000號 ②110年7月17日 (110年6月17日) ③110年5月31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U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六 27 ①110年2月14日 ②國道三號安坑(中央、安康路)-中和(連接台64)33.7K ③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9日) ④4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6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7月17日 (110年6月17日) ③110年5月31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七 28 ①110年2月16日 ②國道一號高架下塔悠北上出口匝道-堤頂20K ③110年5月10日 (110年4月23日) ④80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6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AW000000號 ②110年7月31日 (110年6月30日) ③110年6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W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八 29 ①110年2月22日 ②國道三號安坑(中央、安康路)-中和(連接台64)33.7K ③110年5月10日 (110年4月23日) ④79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6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FS000000號 ②110年7月31日 (110年6月17日) ③110年6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S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二十九 30 ①110年2月27日 ②國道三甲木柵(連接國3)-萬芳(動物園、信義快)4.1K ③110年5月10日 (110年4月23日) ④44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6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7月31日 (110年6月17日) ③110年6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三十 31 ①110年3月1日 ②國道三甲台北端-萬芳(動物園、信義快)1.5K ③110年5月25日 (110年5月1日) ④3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8月16日 (未合法送達) ③110年6月28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三十一 321 ①110年3月8日 ②國道三號南港系統(連接國五)&南深路出口匝道-南港(連接環東大道)15K ③110年5月25日 (110年5月1日) ④87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木柵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IR000000號 ②110年8月16日 (未合法送達) ③110年6月28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R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三十二 33 ①110年3月11日 ②國道一號台北(重慶北、士林)-圓山(建國北路)23.3K ③110年5月25日 (110年5月1日) ④68元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協助舉發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0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AW0000000號 ②110年8月16日 (未合法送達) ③110年6月28日 110年1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W000000號 罰鍰300 元 原處分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