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黃韻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8號)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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