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韻樺(即黃崑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00ND0000000 0 3 3000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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