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3號
PCDV,111,除,43,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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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楊陳玉葉即楊錫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昆穎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 人之兒子楊錫所有,楊錫於民國110年間死亡後,其繼承 人除聲請人外,尚有訴外人楊萬中。嗣楊錫之繼承人間協 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 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48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8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0 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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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