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張程閔
代 理 人 張意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373 6 1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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