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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29號
PCDV,111,重訴,129,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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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林敏


林蘇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以 111年度補字第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 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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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