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28號
PCDV,111,重訴,128,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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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David Lim(林東革)


被 告 天主教輔仁大學

法定代理人 江漢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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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