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林雪枝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賴宏彬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
7萬2,632元及利息;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號3樓房屋之後陽台施作防水處理,修復至不漏水狀
態,而依原告陳報之工程預估報價單所示,此部分之修復費用為
21萬8,500元,加計5%營業稅後為22萬9,42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0萬2,057元(計算式:472,632元+229,425元=702,0
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