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13號
PCDV,111,訴,613,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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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陳昊暐

被 告 謝宗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以民國111 年2 月16日111 年度補字第180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00 元,此 項裁定已於111 年2 月23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於111年3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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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