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77號
PCDV,111,訴,477,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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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以上原告與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
㈠未據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
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此部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㈡關於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
之法律依據)及事實,有下列未完足應補充說明事項:
⑴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損
壞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①損壞日翌日是指何日
②依原告起訴狀及準備㈠狀內容,是否主張:被告黃少樺
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本於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黃
少樺賠償非財產精神損害10萬元?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給付113號車位上方排風管修繕費5萬元及原告所有
BFC-1198汽車修繕費5萬元?倘是,請提出修繕費用證
明單據。倘否,則請具體臚列請求明細、請求依據及相
關證明文件。
⑵聲明第2項:被告應返還地下二層A29號車位使用權部分:
①被告是指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被告黃少
樺?
②前開聲明本於何法律關係(訴訟標的)請求?
⑶聲明第3項:被告應返還地下一層113號約定車位法定高度
部分:
①被告是指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被告黃少
樺?
②返還車位法定高度之具體內容為何(包含返還之方法,
應具備高度等)?
③前開聲明本於何法律關係(訴訟標的)請求?
⑷聲明第4項:原告為約定平面停車位所有權人,有權利共同
維護修繕,該維護費用應由被告給付部分:
①被告是指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被告黃少
樺?
②前開聲明本於何法律關係(訴訟標的)請求?是否確認
原告具有共同維護修繕資格?或其他?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559萬元(聲明第1項:20萬元;聲明第2項170萬元
;聲明第3項204萬元;聲明第4項165萬元〈財產權涉訟,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10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6341元,原告僅
繳納2000元,尚不足5萬434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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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