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許明富
被 告 林德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原告陳報之房
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