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92號
PCDV,111,訴,392,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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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 告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賀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被 告 許曼玲


曹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 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非當事人單方所得片面捨棄或變更,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如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即 違反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號、101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賀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賀建公司)承攬原告之住宅新建大樓工程,被告賀建公司於 民國108年10月間,因資金周轉困難而請求原告幫忙代墊應 給付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費用,原告為求工程順利進行而應允 ,兩造並達成協議,自斯時起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截至11 0年7月間止,原告所代墊之工程款已達新臺幣(下同)3,128, 778元。而被告賀建公司與被告許曼玲於108年10月2日,就 其等上開向原告共同借款859,573元部分,並簽立借款協議 書,且被告曹明宗並就上開借款債務簽立同額之本票以擔保 ,故請求被告賀建公司給付原告2,269,205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被告賀建公司、許曼玲曹明宗應給付原告859,573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本件兩造就上開借款859,573元部 分,依借款協議書第5條約定:「雙方若就還款事項發生爭 議,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見本院卷第71頁),足認兩造就上開借款所生之爭 議,已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並非民事 訴訟法第10條所定專屬管轄訴訟,則揆諸前揭規定與裁定意 旨,此部分訴訟自應受前開合意之拘束,以臺北地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至原告與被告賀建公司就其餘代墊款部分之借 款部分,原告具狀陳明此部分為避免案件割裂審理,希由臺 北地院審理,是此部分宜由臺北地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北地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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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