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冠輝
被 告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柏蒼
被 告 李春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4關於違約金起迄日欄中「111.7.1-清償日」記載,應更正為「111.6.10-清償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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