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20號
PCDV,111,補,520,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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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邱鳳蓮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陳明圓


黃秋蘭
陳世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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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