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委任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17號
PCDV,111,補,517,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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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徐萬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徐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任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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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