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洪采潔
洪紫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