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1號
PCDV,111,補,481,202203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黃茂基
被 告 周育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利息、督促程序
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