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63號
PCDV,111,補,463,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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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勝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祥

被 告 馥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陽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277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萬7,67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萬2,18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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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陽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