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志勇
被 告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甘州
被 告 吳易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萬4,0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9萬8,5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萬8,0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