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9號
PCDV,111,補,419,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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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王宥晴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 告 吳詠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配偶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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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