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1號
PCDV,111,補,411,202203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陳思媛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被 告 王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