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58號
PCDV,111,補,358,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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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蔡素琴
蔡素瑟
被 告 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鳳鸞
被 告 劉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確認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室(下稱系爭地下室
)為一個專有部分,僅一個表決權。經核,原告上開請求顯非基
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之權利而有所主張,應認屬財產權訴訟,是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能獲得客觀上之利
益定之,惟原告並未陳報本件確認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客觀
利益數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確認訴訟之客觀利益,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確認本件訴
訟之客觀利益,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暫先繳納1萬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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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