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大直傳家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春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