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8號
PCDV,111,補,308,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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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曾顏彤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高 壓氧治療中心)
被 告 黃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1份,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亦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於法自有未合。又原 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留言在原告於LINE VOOM貼文中如 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刪除㈢被告應在原告於西元2021年12月24 日發布於LINE VOOM貼文中之留言處與被告自己之LINE VOOM 貼文處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內容,並設定檢視權限為公 開,以供不特定人瀏覽,且自登載起6個月不刪除。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請求訴之聲明第㈠項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訴之聲明第㈡、㈢項請求被告刪除貼文並公開刊登道歉啟事 以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 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 =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



文件1份,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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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