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6號
PCDV,111,補,296,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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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雲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玲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被 告 粨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返還起訴狀附表一4
張支票予原告,而原告請求返還之4張支票票面金額均為25萬4,6
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8,500元(計算式:
50萬元+25萬4,625元×4=1,51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
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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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粨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