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1號
PCDV,111,補,271,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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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魯柏廷


被 告 劉邦瀛
劉李粥英
劉寶珠
劉翠珠
劉貴珠
劉碧珠
劉邦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
96號裁定意旨參照);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
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
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被代位人即被告劉邦
瀛與其餘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劉興堂所遺新北市○○區○○段0000
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及其上同段522建號即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之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核本
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劉邦瀛行使請求分
割遺產之權利,則該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即劉邦瀛應繼分比例1/7為準,而系爭不動產於相近時間同
地段類似條件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34,
338元(含土地及建物,計算式:12,300,000元91.56㎡=134,3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9,356,642元(計算
式:層次面積69.65㎡×134,338元/㎡=9,356,642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6,663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房地價值9
,356,642元×1/7=1,336,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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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