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力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堯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恒鋼鐵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
87,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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