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5號
PCDV,111,補,255,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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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樂基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節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被 告 順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綾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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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