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4號
PCDV,111,補,234,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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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友成
林友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被 告 林劍雄
黃柞蓉
林碧

陳林阿雪
阿美
林錦
林秋明
林志豪
林國川
林國華
林菊蘭
林宋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41,053,4
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m2) 公告現值(元/m2) 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林友成1/3+原告林友宗1/3)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5.66 144,000 2/3 2,463,36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6.11 144,000 2/3 3,466,560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 144,000 2/3 3,264,000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3.75 144,000 2/3 3,240,000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05 144,000 2/3 1,156,800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01 144,000 2/3 3,264,960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3.9 144,000 2/3 3,254,400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2.48 144,000 2/3 4,078,080 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82 139,000 2/3 16,865,333 總計 41,05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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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