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2號
PCDV,111,補,232,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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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張薰方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瑋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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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