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2號
PCDV,111,補,202,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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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被 告 陳金松

陳水照
莊朝欽

李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0,126元(占用
面積71.18+174.08+76.1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200
元=28,350,1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1,56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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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