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5號
PCDV,111,補,195,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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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陳福元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帝一宅景觀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鑑傳瑞
被 告 王柏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 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次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自有欠 缺,應予補正。次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鑑傳瑞 (與帝一宅景觀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王柏皓合稱被告,下 均逕稱其名)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鑑傳瑞應於帝 一宅景觀花園社區公佈欄上刊登如民事起訴狀附件一所示內 容之道歉啟事10日。㈢鑑傳瑞王柏皓應連帶給付原告15萬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3人等應共同於帝一宅景觀花園社區公 佈欄上刊登如民事起訴狀附件二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10日等 語。則原告訴之聲明㈠、㈢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利息部分均 屬一訴附帶請求,自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5 萬元【計算式:10萬元+15萬元=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訴之聲明㈡、㈣核屬非財產權訴訟,均係基於



回復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惟訴訟標的並非同一, 是上開非財產訴訟之聲明,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元+3,0 00元=6,000元】,復非財產權訴訟應與上開請求賠償之財產 權訴訟分別計徵。從而,本件原告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650元(捌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財產權之訴訟標的 金額:2,650元+非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6,000元=8,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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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