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盧郭細
訴訟代理人 盧紀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等間國家賠償
事件(本院110年度國字第2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年度國字第二四 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調查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 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等間國家賠 償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國字第24號國家賠償事件 審理在案,而聲請人於110年12月3日提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時,完全未敘明法院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復 未具體說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嗣於110年12 月20日提起抗告時方具狀補陳係為了解承審法官當日開庭有 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以保障民事訴訟程序公平之法律利益 等語,經抗告審認定聲請人已敘明其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 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依法可取得上揭 調查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然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就此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