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6號
PCDV,111,聲,56,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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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蕙繹
代 理 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返 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有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國111年2月21日庭期,證人郭峻 男至本院作證,惟證人郭峻男最後的證述內容,就系統定購 單的部分,該次庭期筆錄並未就證人郭峻男完整的證述內容 繕打入筆錄,為核對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有漏載之處,並聲 請更正筆錄,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返還價金事件之上 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 交付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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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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