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楊榮升
吳明清
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人楊吳素雲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
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