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35號
PCDV,111,消債聲,35,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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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項兆祥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項兆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項兆祥前曾經本院以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109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調閱該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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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