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阿龍(原名 李明宗)
代 理 人 李惠暄(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阿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95裁定准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11 年1 月3 日確定在案 。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95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 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