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煥程(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10+1)×43×10=4,73
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除弘瑞行外之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
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
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民國111 年1 月9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至少187 萬6,604 元。
四、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規定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
商卻毀諾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
文件」。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9 年1 月10日起至111 年
1 月9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9 年1 月10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處分車輛之收入
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
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倘聲請人
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之認定
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或請
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
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
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不動產管理使用
情形。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聲請狀所檢附債權人清冊未據記載
債權轉讓之新債權人,應有缺漏)(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
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