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王麗嬌
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6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1年2月22日 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6×10×51元=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 事)為何,以及先前與最大債權人達成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 毀諾之詳細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當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並提出當初申請銀行銀行公會 債務協商及毀諾事由之相關資料。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 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 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 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 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5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5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 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 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 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1月6日至今,有無接 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 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 總額,即自109年1月6日起至111年1月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 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 總額,即自109年1月6日起至111年1月5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 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 說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 外食費13,000元、電費800元、瓦斯費1,600元、水費200元 、機汽車牌照稅38元、交通費600元、其他必要支出2,000元 、行動電話1,390元、租金16,000元、汽機車強制險150元等 項,共計35,778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補正提 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 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此外,聲 請人應說明每月瓦斯費、行動電話支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 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 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子 女共2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每位 受扶養人108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 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 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 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1月6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1月6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一四、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李靜華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 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 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餘 額為799元【計算式:(30,000元+2,802元+3,775元)-35 ,778元=799元),何以於調解程序時稱每月可清償2,000 元?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