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25號
PCDV,111,消債更,125,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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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
、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
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
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
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低
收入戶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
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
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
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
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
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之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9月)至今,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
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六、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七、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八、請聲請人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否
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
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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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