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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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以111 年2月16日111 年度補字第188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萬6,343 元,此項 裁定已於111 年2 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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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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