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43號
PCDV,111,家救,43,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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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簡曉茹

代 理 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燕雯等四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簡榆恩、張燕雯簡嫚萱簡瑞瑩提起分割遺產之請求,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家繼訴字第3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所提訴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 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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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