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葉麗美
葉劭鈦
葉劭戎
廖瑞瑜
林阿琳
廖義松
蘇勝利
劉亞杰
蘇文秀
蘇𪂕鷐
趙廖美杏
廖秀娥
廖秀美
廖美花
廖秀卿
李增財
廖文龍
廖淑玲
廖淑敏
廖淑琪
李孟芬
李孟芸
陳文華
陳文章
陳小萍
紀廖秀卿
廖寶鳳
康乃心
林長庚
張國寶
張國文
張惠章
林青承
林茂富
林芙蓉
林麗華
黃瑞豐
黃瑞文
相 對 人 林子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等為 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