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1年度,33號
PCDV,111,司簡聲,33,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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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黃公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因相對人遷籍於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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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