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241號
PCDV,111,司票,2241,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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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陳濬騰


相 對 人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蘭
相 對 人 李木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224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台幣) 001 110年11月30日 5,282,04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2 110年11月30日 2,44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3 110年11月30日 1,34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4 110年11月30日 69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5 110年11月30日 44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6 110年11月30日 303,75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7 110年11月30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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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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